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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023年版)

阅读:2055 时间:2023-10-23 14:36

收藏!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023年版)


前  言

  2023年8月以来,围绕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完善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的热点问题编写了43个答问口径,涵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内容,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023年版),现汇编成册,供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干部参考使用。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5问)



  【问题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9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2】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3】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三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题4】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问题5】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二、增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8问)



  【问题1】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2】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三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3】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但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5】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6】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月中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7】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8】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问)



  【问题1】我行属于一家商业银行,是否可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下称13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件)对“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基本税制要素、税收优惠政策等予以统一明确。36号文件已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金融机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13号公告所称金融机构,应适用36号文件的统一规定,即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商业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围,可按规定申报享受13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题2】我行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如何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下称16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下称9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6号公告为91号文件的延续性政策文件,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具体适用如下: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及以下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5年期及以上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对金融机构的定义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出调整,我行在适用该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时,应如何确定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
  
  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16问)



  【问题1】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2】我公司如符合相关政策,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3】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4】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5】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6】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7】我公司是2023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8】我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属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9】外出报验的纳税人、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包括外出报验、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10】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11】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12】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问题13】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14】我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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