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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781 时间:2021-03-22 14:42


宁夏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宁发改体改〔2021〕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号)有关要求,推动相关政策加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联合制定了《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21年3月11日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
 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20〕10号)、《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27号)精神,推动相关支持政策加快落地见效,激发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带动扩大就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20〕1566号)有关要求,结合宁夏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一)继续推进减税降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民营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按规定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新办的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除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外实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免三减半”。“个转企”“小升规”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此基础上减半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严格落实国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收费。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费率均为0.5%,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出台企业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充分降低企业用工风险。加大各类违规涉企收费整治力度,坚决制止乱收费,充分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二)进一步降低用能用网成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核定的2021-2022年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3分/千瓦时,大工业电价平均降低2.62分/千瓦时,尚未参加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准入。继续执行降低优势产业用电成本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政策,将自治区九大重点产业纳入政策范围,继续对服务业、贫困地区中小企业给予电价补贴。鼓励民营企业在用户侧建设以自发自用为主的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企业按照“一园区一热源”的原则,建设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建设、运营增量配电网工程。切实加强转供电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

(三)深入推进物流降成本。依法规范铁路、机场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建立物流基础设施用地保障机制,引导市、县合理设置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指标限制,鼓励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保障物流用地。规范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鼓励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充分发挥自治区商贸服务业发展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和物流体系、供应链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全面推行载货类车辆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给予通行费优惠;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相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强化科技创新支撑

(四)支持参与重大科研攻关。支持民营企业自建或联合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创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申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专项。严格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至10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区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三年,对首次认定有效期满后当年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三年。对新获批的自治区产业协同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自治区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五)增加普惠型科技创新投入。加大普惠型科技创新支持力度,通过银企合作、政府引导基金、科技保险补助、科技信贷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围绕重点特色产业开展定向研发、联合攻关的科技创新主体,给予研发投入支持。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奖补政策,对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比例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支持。对新创建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科技项目资金支持。

(六)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自治区知识产权推动民营产业发展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主体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深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化等技术,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查询、预审、确权、导航服务,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支撑。

(七)促进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企业“上云用数赋智”行动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布局一批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集聚一批面向中小企业数字化服务商,开发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等,结合行业特点对企业建云、上云、用云提供相应融资支持。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工程,支持优势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应用水平,带动发展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等新业态新模式。

三、完善资源要素保障

(八)创新产业用地供给方式。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依法平等取得政府供应或园区转让的工业用地权利,允许中小民营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可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并进行研发创新,根据相关规划及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民营企业退出原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支持依法依约转让土地,并保障其合法土地权益;易地发展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出让最低价可按不低于国家标准的70%执行,对工业项目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出让最低价可按国家规定最低价标准的10%执行。

(九)加大人才支持和培训力度。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推动社会化评审。依托自治区重大人才工程,加大对民营企业优秀人才的推荐、选拔、培养、培训力度。适时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加快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包括民营企业职工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对全日制博士、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到企业工作、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月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下部分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载体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企业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且达到建设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补。对民营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政策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十)优化资质管理制度。对存量资质、认证认可实施动态调整,优化缩减资质类别,建筑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压减三分之一以上。全力推行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加快推行银行保函保险替代保证金方式(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新能源汽车、商用车等行业新增产能,在符合市场准入要求条件下,公平给予资质、认证认可,不得额外设置前置条件。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除涉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产品以外,不再实行许可证管理,对于保留许可证管理产品,做好国家审批权限下放的承接工作。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开展高端品质认证,推动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持续提升。

(十一)破除要素流动的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在不同区域间的自由迁移设置障碍。支持开展“一照多址”改革,探索简化平台企业分支机构设立手续。逐步推广全国市场主体登记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统一平台服务接口,减少区域间登记注册业务的差异性。完善企业注销网上服务平台,进一步便利纳税人注销程序。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

四、着力解决融资难题

(十二)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贷投放。大幅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满足民营制造业企业长期融资需求。延续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至2021年3月31日。持续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落实《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强化对小微企业贷款支持。鼓励中小银行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加深合作,提升服务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质效。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投放力度,促进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充分利用“宁科贷”、科技金融专项补贴、科技担保、科技成果转化等资金(基金),提高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贷款额度,取消“宁科贷”支持科技型民营企业的次数限制。对首次申请“宁科贷”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续贷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十三)支持开展信用融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综合类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政府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鼓励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民营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加大“信易贷”等以信用信息为核心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推广力度,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自治区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力度,更好发挥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作用。用好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大幅增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扩大受惠企业范围。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引导失信主体通过各级信用网站开展信用修复,提高信用修复效率,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十四)拓展贷款抵押质押物范围。支持大型企业协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法合规发展企业应收账款、存货、仓单、股权、租赁权等权利质押贷款。积极探索将用能权、碳排放权、排污权、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特许经营收费权等纳入融资质押担保范围。逐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开展“工业知助贷”,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继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不动产登记服务点,加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推进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发放电子不动产登记证明等全程不见面网上办理。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的评价结果,提升民营企业最高授信额度。

(十五)拓展民营经济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券融资,落实民营企业债券融资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对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自治区财政分阶段奖励1000万元。支持民营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十六)创新信贷风险政府担保补偿机制。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担保手续,扩大担保覆盖。鼓励各地设立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等风险分担机制,简化审核流程,分担违约风险。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低至1%及以下,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自治区财政按年担保贷款额给予最高2%的补助。

(十七)促进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加快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建立预防拖欠民营企业款项长效机制,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调查评估和专项督查,通报一批恶意拖欠、变相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典型案例,督促拖欠主体限期清偿拖欠账款。

五、引导扩大转型升级投资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制定出台支持先行区建设、支持九大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相关政策。建立多元投入机制,围绕河段堤防安全标准区、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环境污染防治率先区、经济转型发展创新区和黄河文化传承彰显区五大战略定位,吸引民营企业参与重大生态环保、交通水利建设和绿色产业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在推进污染治理、污水垃圾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城乡黑臭水体整治等项目建设时,对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全面开放、一视同仁,确保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十九)鼓励产业引导基金加大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和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基金以及自治区各级政府设立的产业引导基金作用,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完善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体系,增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财政工具撬动作用,支持企业基地建设、产业链延伸、技术改造、品牌提升。发挥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基金作用,支持民营企业推广转化一批重大技术创新成果。

(二十)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围绕冶金、石化、建材、机械、医药等行业,支持民营企业实施结构改造、绿色改造、技术改造、智能改造,向智能、安全、绿色、服务、高端方向发展。支持危化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仅申报小批量使用危险化学品、不涉及制造和大规模囤积的项目,设立“一企一策”评审通道。推进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对列入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的新材料研发项目,在预算控制总额内给予总研发投入的30%以内的资金支持,对新材料企业按照其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10%给予资金支持。发挥自治区产业信息化项目及专项资金作用,采取奖补、贴息、补贴券等形式,支持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与软件等电子信息类产业发展。对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其运营费或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落户我区的云计算、大数据企业,自落户年度起3年内按照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十一)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特色农业。围绕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三大体系”建设,通过财政奖补、专项支持、贷款贴息、农业保险、融资担保、基金引导等多种方式,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枸杞、葡萄酒、奶产业、肉牛和滩羊、绿色食品等农业特色产业。重点扶持民营企业投资参与基础研究、良种繁育推广、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技术应用、社会化服务体系、精深加工等领域。对新建连片30亩以上的枸杞标准化基地,每亩奖补1000元;对成功创建自治区级枸杞绿色丰产高效示范园,每亩奖补100元;对自治区级枸杞良种繁育基地示范企业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连补3年。对葡萄酒酒庄(企业)使用区内合格优质苗木高标准新建规模在300亩以上、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酿酒葡萄基地,自治区一次性以奖代补1500元/亩。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奶牛活体抵押贷款和牧场抵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创新,将符合条件的中小牧场贷款纳入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将牧草收割加工、生鲜乳储存设备、养殖废弃物处理利用装备等,纳入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对肉牛冻精每支补贴10元,滩羊种公羊每只补贴800元,对“50·300”模式家庭牧场建设给予补贴支持。

(二十二)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用,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一批成长性好、创新能力强、品牌效应优的服务业民营企业发展。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文化旅游产业,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域旅游示范区推进专项资金要重点扶持产业属性强、市场空间大、具有先导性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创建资金奖励;对新评定的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自驾车房车营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创建资金奖励;对新评定的5星级、4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对通过旅游包机、旅游专列、旅游大巴、组织会议等方式组织游客来宁旅游消费的,分类给予奖补支持。

(二十三)支持民营企业平等参与项目投资。用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优化投向结构和投资领域,积极向金融机构推介项目,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融资,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项目建设运营。对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中设置针对民营资本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不予资金支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基础设施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拓宽民间投资渠道,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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