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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明确应对疫情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阅读:701 时间:2021-03-22 15:09

  

来源:宁夏新闻网

  3月17日,记者获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2020年以来人社系统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台的一系列阶段性优惠政策进行梳理,明确了相关政策的内容和执行期限。

  在社会保险政策方面,明确减免和缓缴社保费政策以及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政策,已在2020年底执行完毕;降低社保费率政策执行期将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和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政策,将长期执行。

  在稳就业政策方面,明确稳岗返还政策2020年底已执行完毕。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带动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在创业初始阶段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3000元;对在原9个贫困县(区)创业的,补助上浮30%;自工商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助;从2020年5月1日起,将失业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等政策将长期执行。

  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创业实体减免租金的各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不高于减免租金总额的50%,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运输管控而不能出行的返岗职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集中统一“点对点”有序输送且给予交通补助;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按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分为6个月以下和6个月以上不满1年两种情形)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的50%-80%执行;对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根据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一次性发放不超过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等政策仍然执行。

  在培训政策方面,将支持各类企业面向新吸纳劳动者开展以工代训受理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对迎新春稳岗留工送培训专项工作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线上职业技能培训模式,鼓励培训机构长期坚持完善。

  在稳定劳动关系政策方面,对因疫情防控不能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休息休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接受调查、检验、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按时返岗,不应认定为旷工等劳动关系保持从宽政策,应予支持,且仍然执行。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政策方面,明确因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仲裁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将仍然执行。

  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方面,对2020年3月18日至4月27日已缴存的新建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最迟要于2020年5月22日前返还,已经以金融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替代现金形式缴存的不再返还,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在2020年6月底已执行完毕;对连续2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从下年度起减半缴纳工资保证金,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免缴工资保证金,此政策长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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